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章程
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屆會員會通過
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廿三日第三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一日第四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廿五日第五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第七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- 辦理國內田徑運動之發展事項。
- 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之田徑比賽事項。
- 選拔、組訓及考核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田徑比賽事項。
- 國內田徑隊參加國際性比賽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。
- 國外田徑隊來華比賽之邀請及安排事項。
- 田徑裁判及教練之登記、講習及管理事項。
- 田徑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。
- 編譯田徑規則、解釋比賽規則之疑問。
- 審定田徑場地設施等事項。
- 審定裁判、教練、選手獎懲事項
- 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
- 田徑書刊或文獻之出版事項
- 依據國際田徑規則第十九條之相關規定,協助與監督運動員經 紀代理及活動
- 依據國際田徑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,配合國際業餘田 徑總會對運動員檢測事務。
- 其他有關田徑運動推展事項。
第七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,經本會理事會通 過得為本會會員。
一、團體會員:省(市)、縣(市)田徑組織。
二、 個人會員: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廿歲,合於下列條件
之一者,得以書面申請加入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- 曾擔任本會理事、監事、顧問及各種委員會委員職務者。
- 擔任本會幹事部職務者。
-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正式比賽獲前六名者及其教練。
- 曾贊助本會田徑運動經費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之權利:
一、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二、 其他應享之權益。
第九條:本會會員之義務: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
二、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
三、 按時繳納會費
四、 其他應盡之義務
第十條: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撤銷其會員資格。
一、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二、 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。
三、 褫奪公權者。
四、 受刑事處份者。
五、 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。
六、 不繳納會費連續兩年以上者。
七、 團體會員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。
第十一條: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其間由 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三十五人,監事 十一人,分別組織之,並以得票次多數之七人為候補理事、三人為 候補監事、遇有理事、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。
第十三條:本會設置常務理事十一人,常務監事三人,分別由全體理事、監事 互選之。常務監事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。均以會議方式行使 職權。
第十四條: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;任期為四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置副理事長一至四人,由省市田徑組織之首長及 熱心人士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任期同。
第十五條: 本會置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,名譽理事長為終身職,名譽理事及顧問任期與理監事同。
第十六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及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七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策劃,監督及執行例行會務及交 辦事項,並得設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襄助之。
第十八條:本會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。秘書長以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簽請理事長聘任之。
第十九條:為本會實際業務之需要設立幹事部,其組織簡則及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第二十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:
一、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。
二、 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三、 選擇理事、監事。
四、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五、 其他。
第廿一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:
一、 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。
二、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。
三、 理事長聘請終身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、顧問及秘書長。
四、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。
五、 核定年度工作計劃。
六、 其他相關事項。
第廿二條: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。
二、 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。
三、 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。
四、 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。
第廿三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辦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廿四條: 凡符合第三章第七條者均得參加會員代表大會,團體會員省市田徑組織各選派七位代表,縣(市)田徑組織各選派三位代表,出席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廿五條:本會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,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。
第廿六條:本會監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,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主持。
第七章 經 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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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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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。
二、 補助費。
三、 基金孳息。
四、 各種捐款。
五、 其他收入。
第廿八條: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每三個月提由常務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送監事會 議核銷。並定期分別向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廿九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依法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三十條:本會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,由本會理、 事監事會票選之,其當選人不以理、監事為限,其名額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規定名額選擇之。
第卅一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,修改時亦同。
第卅二條: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理事會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提經會員代表決 議修改之。
第卅三條: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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